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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对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辐射安全办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5-03-09 19:23:42 作者: 工作动态

  你厅《关于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辐射安全办理有关问题的函》(川环函〔2016〕1476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我国《射线设备分类方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第26号),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属“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领域,为Ⅲ类射线设备。

  二、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和防护法令》(国务院令 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设备安全答应办理方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号)的有关要求,出产、出售、运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或其托付的市级环保部门)颁布的辐射安全答应证,归入辐射安全监管。

  三、依据国家规范《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根本规范》(GB 18871-2002)的有关要求和世界辐射防护实践,不得选用电离辐射设备做大规划人体相关普查性质的检测,因而运用单位应确认运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正当性并严厉限制其运用范围和目标,不得在公共场所对大众大规划运用。

  四、你厅应严厉执法,对未经答应违法出产、出售、运用X射线人体安检设备的单位,责令立马中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大众安全。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